一、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,其收費機制及費額,由地方政府納入 代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。 前項收費,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: (一)主副食、食油、調味品。 (二)水電費(依全校比例分擔)、燃料費及食材運費。 (三)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、器具。 (四)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。 (五)廚工人事費。
二、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,其收支帳務處理,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三、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、午餐費收支結算表、收 支明細及相關報表,其報表格式及內容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。